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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难以得知的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8个要点(下)

发布时间: 2019.06.12
来源:万弼士文档信息管理(昆山)有限公司

严格向第三方交付(选项外)
事先未经本人同意就无法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。未经本人同意,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已得到严格化。

为了进行Optout,改正前只要在主页等上公布这个意思就好了,但是改正后,在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提出规定事项之后,我们必须公布同样的问题。另外,关于需要考虑的个人信息,禁止选择出局。

新设提供、领取记录
作为所谓的名簿屋对策,新设了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,以及从第三者处接受个人信息提供时的措施。在这些情况下,记录提供方(在提供的情况下)或提供方(接受的情况下)的姓名(如果是企业等的情况下是企业名)。该记录必须保存一定时期(原则三年)。

另外,接受提供时,除了提供者的姓名之外,还必须确认、记录、保存提供商取得该个人信息的经过等。

但是,关于提供方或提供方为政府机关等的情况、根据法令进行的提供的情况、以及被理解为代替本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等,不负记录义务。

新设外国企事业单位
随着业务的全球化,获得日本国内个人信息的外国企事业单位,原则上必须采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措施。

另外,向外国企事业单位转交在日本国内取得的个人信息的情况(包括业务委托),也必须事先得到本人的同意。但是,在根据1法令的情况下,或者2提供方构筑了能够持续采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措施的体制时,未经本人同意也可以交出个人信息。

新设数据库提供罪
接连发生个人信息泄漏事件,个人信息使用事业单位的董事、员工(包括原董事、员工)
,将与该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等,作为以不正当的目的提供或盗用等情况下的刑罚,新设了“数据库提供罪”。

违反的情况下,1年以下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,该员工等所属的法人也作为两处罚规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。

总结
您觉得如何,您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的要点有进一步的理解吗?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改以后,关于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的保管方法的商谈比以前增加了。

从过去的情况来看,有八成的信息泄露来自公司内部。为了确保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文件,您不仅需要在内部存储,而且在安全的外部设施中纸面文档保管服务也有利用的选择。
如果对公司内部的档案保管、管理稍有不安,请务必与我们万弼士商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