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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3-06-15 来源:万弼士文档信息管理(昆山)有限公司
根据2013年2月1日实施的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《企业文件资料归档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更改了几处资料的保管期限。
具体更改的地方见以下。
1.董事会的作成资料
(旧)自主规定。但是一般为永久保存。
(新)经讨论未有决议的资料保存30年,除此之外永久保存。
2. 劳动、工资、人事相关的资料
(旧)自主规定